一個下午的一無所獲

陽光刺眼,天空很藍,一片雲都沒有的那種藍,藍到讓人難以想像颱風正在接近。這種天實在要不該去游泳池、要不就是該去海邊,而不該是窩在圖書館裡頭,夾在書架以及落地窗之間的狹小自習桌前,獨自面對著書本;冷氣嗡嗡作響卻始終不夠冷,更要命的是落地窗面向的是西面,隔著沒有什麼屏庇作用的百葉窗,西照還是將熱浪投入了這個空氣其實不流通的角落,是了,居然在冷氣房裡,沒過幾分鐘,汗水居然也浸透了汗衫。

而花了四五個小時面對這幾本透過電腦查到的英文書,在西照從酡紅轉為青紫色的時候,最後的結論是,一無所獲,這幾本書中都沒有我想要找的事情,有的只是我已經讀過的、知道的東西。於是拿出筆記型電腦、接起耳機透過無線網路收聽BBC第三頻道,以及與友人傳訊息。

友人說,他對於最近聽說的一套青輔會委託智邦生活館開發的公民新聞平台相當有興趣,據稱「更符合台灣網友現今的使用習慣,會更適合大部分的社運、公民媒體使用」,讓人有興趣的地方,除了系統的功能以及可能性之外,中華民國政府願意花多少錢弄一套「適合大部分的社運、公民媒體使用」的系統,所以就去查了查政府電子採購網的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結果一查,卻也沒有看到那一筆資料,是智邦生活館獲得青輔會標案的決案公告。

從去年一月的資料開始找起(改個 Drupal 總不需要花上個一年半載吧?),青輔會在一年半當中,總共有三筆資訊相關的決案公告,一是去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告的「本會網路安全設備」,二是今年六月三日公告的,由精誠資誠得標的「建置青年旅遊英文入口及專屬網站計劃」,另外就是在今年五月十三日公告的「非營利組織資訊交流平台擴充及維護管理」,似乎像是這個所謂的「公民新聞平台」,不過,資料上卻說,這個案子由公共網路文教基金會得標,決標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而公共網路文教基金會是一個在教育部下的基金會,連主機都放在 TANET 裡頭,看不出來與智邦生活館有什麼關係,而這筆一百二十萬的合約,看樣子比較像是要維護eNPO這個居然在首頁上擺word檔案連結、設計也是讓人無言以對的網站。

一邊看到「這些程式的『著作人』是青輔會,智邦生活館是受委託的『廠商』」這種句子,一邊卻看不到決案公告,實在讓人納悶了。似乎有幾種可能:一、我看漏了,可是青輔會的標案也就只有那麼幾筆;二、公民新聞平台其實是前述標案中的一部份,中間可能經過轉包轉包又轉包,也無從看出經費是怎麼分配的;三、整個採購案在十萬元以下,所以不用上網招標,那,這個政府還真吝嗇,這套系統恐怕也沒有什麼好期待的了(以上是之前記錯公告金額所以亂寫的)整個案子是在公告金額以下,但是,弄別的網站都可以花上一兩百萬,一個公民新聞平台卻遠遠比不上,不知道決策的標準到底是如何;另一種可能,是從頭到尾其實根本就沒有青輔會委託智邦生活網開發公民新聞系統這件事情;另外,還有許多種可能,不過,說出來就實在難聽了,我也不喜歡這樣亂猜,不說也罷。原來,想要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錢搞個讓公民使用的系統,還真是困難呵。

連上新聞網站,看到的卻又是東森電子報上像〈實習記者該不該拿小贈品?〉這種讓人無言以對的文字,更讓人無言以對的是,這則由實習記者所撰寫,講述「有廠商贊助的活動,通常都會準備一份「貼心小禮物」給辛苦的記者們,但是對於我們實習記者而言,有資格去拿那些贈品嗎?」(該問的問題該是,是不是任何記者都應該去拿「貼心小禮物」吧?)「…我帶著落寞的心情,不停回頭望著人手一袋的小禮物,黯淡的走進會場」的「側寫」,還被放在「重點新聞」當中。

我努力思考這則文字放在「重點新聞」當中的用意,試看全文的最後一段:「也難怪相同一則新聞,不同的媒體卻可能出現不同的評價報導,也許意味著公關人員的重要地位吧!」—這當然重要啦,在層層守門之下,東森電子報最後還是讓這樣的文字,出現在讀者前,似乎是要透過一個實習記者告訴你,送禮物有多重要,而你從這篇「重點新聞」中可以讀到的,大概也就只有兩個字:「我要」。

而我在總是唱著「我不要、我不要」的時候,在一整個下午的一無所獲中,看到這種「我要」,總覺得又是厭惡,可是卻又感覺到了某種奇怪的誠懇。

東森電子報在這個夏天,將所有實習生所寫的報導集中在「實習生報到」專頁上,實在很值得玩味。重點也不僅只是說,現在的實習生怎麼會寫出這種如果讓人乍看就發狂,也讓指導老師看到,可能決定在夏天過後把這個學生的實習課一學分當掉的文字,而是,東森電子報的守門機制,為什麼要呈現這樣的東西?可以注意到的是,在整個「實習生報到」中,決大多數的「側寫」,都不是以某個媒介的角度,「測寫」某個政治人物或藝人,而是在盡可能的暴露媒體運作的狀況,暴露寫作者自己的位置,例如,系列開始的第一篇,就是〈新聞用演的…何處還有真實〉,然後,系列的第二篇的標題是〈菜鳥大兵記者日誌 國防部吹風好真誠〉,從標題中,就點出了一系列「側寫」的日誌性質,直到前述的〈實習記者該不該拿小贈品?〉,都是如此。

某方面來看,這是一場激進的實驗,甚至可能是一種美學,東森電子報似乎是有意識的拿這群實習生開一場大玩笑。這個玩笑是,你們要日誌,我就給你們日誌;如果你相信透過日誌可以成為所謂的新聞、所謂的媒體,那東森電子報今天就是把日誌當成新聞刊登,告訴你日誌成為新媒介之後,會怎麼樣,你試試看你能不能看得下去,而你還是可以用這些「新」實習記者的「新」日誌,譏諷、攻訐、批判「傳統」媒體,不過,始終也沒有人知道「傳統媒體」之何以「傳統」,「傳統媒體」的「傳統」是什麼,還有,「傳統」是什麼。

在「實習生報到」中,東森讓你看到日誌,但是並不賣弄日誌可以產生怎樣的可能,甚至是,封殺所有的想像,相反的,提供的是活生生血淋淋的展示,展示的是在媒介專業化之後所遇到的困境,別以為你可以憑著信誓旦旦的口號,就可以在滿心歡喜的購置各種器材,爭取曝光,尋找平面出版機會的同時,不會遇到這種困境,別以為你走上了相同的道路,你還有可能保持你的異質;而書寫「實習記者該不該拿小贈品」這種在生活中、工作中的問題,某種意義來說,與「寫日誌能不能寫到辦旅行團」,也差不多。

不知道假以時日,是不是也會出現「公民記者該不該拿小贈品?」這類的東西。

可能唯一的收穫,是看到了蔣文宜的這篇〈健康頭等艙…跨世紀的明星行業 向優質空姐招招手~ 〉。基本上整篇「報導」,就某種角度來看,只能說是不知所云。「報導」的大意是說,未來會有一種叫做「健康秘書」的行業,為企業主無時不刻進行健康檢查,而所有的「健康秘書」,都是足以擔任空姐的年輕女性。

好吧!要介紹一個新興行業,總該寫寫,這種行業是從什麼時候、從什麼地方開始興起,目前國內已經有多少公司從事這個行業,從業者有多少,有意擔任者應該循什麼管道,應該有什麼專業條件,未來幾年內預估可能有多大的產值,可以吸引多少人從事…種種產業分析。—不過,很抱歉,這些都沒有寫,有的是以下文字:

許多年輕女性嚮往空姐工作,無不希望能躋身於上流社會的高級社交圈,尤其若能為頭等艙的士紳名流、企業主等服務,更是許多人求之不得的夢想。如今,結合專業與服務的新興行業誕生,更為這些女性開闢了另一通往實現夢想的美麗園地。

置身在猶如五星級飯店的高級環境裡,化身為企業主最貼心的健康秘書,在和藹親切的噓寒問暖中,背後擁有的是強大的醫療專業,彷彿妳是這個家的女主人,每個客人都會因為妳的呵護備至,而得到最完整的健康照顧。

說真的,這樣似乎比較像是在分類廣告欄上,叫做「小啟」的那一欄上會出現的廣告文案。但是這則報導至少提供了我一個「健康檢查」情景的想像,應該是這樣的—「健康秘書!我有一口痰,快點來幫我抽痰!」「來了!哎呀,老闆,你都腫起來了!我先幫你抽痰,再來幫你消腫!」

然後收到一封 mailing list信件,是日本無買日(Buy Nothing Day)的Gabi Hadi寫信到台灣的Indymedia Center的mailing list,說,有分別來自日本以及德國的媒體運動者(media activist)組織,將會在月底參加一場傳播學術研討會,會從24日到八月1日間逗留台灣一周(我猜應該是參加IAMCR年會),詢問台灣的媒體運動者是否有意舉辦一場聚會,分享、交流各國的經驗。我想,他們也會一樣的一無所獲—台灣那來的媒體運動者。

然後一個下午就過去了,一天就過去了,一無所獲的下午,整個下午的一無所獲,如果你已經讀到了這裡,我想你也一定一樣,在這篇文字中一無所獲。突然想到的是 Von Morgen bis Mitternacht的最後一句台詞。

還有,去游泳應該是比較正確的選擇,雖然也要冒著有人可能會加錯消毒藥水而導致中毒的風險。

90 thoughts on “一個下午的一無所獲

  1. inertia:

    你提到反省力,可能我們所想的反省力真的是很不一樣。

    好比說,你說我「沒有經過查證就說開槍射陳水扁的一定是神經病」,實際上我根本沒有說過這句話,我也再次澄清我說過的是什麼。但你對於你所說錯的這句話,卻沒有一點歉意。

    對於這一點,我常常不能釋懷。

  2. 所以,「合意」的意思跟「私相授受」是一致的囉?
    我的意思是:完全不公開的東西,你要怎麼相信政府?

  3. Shine:

    「契約係於雙方合意時成立」並不是政府採購法獨有。事實上,民法中許多部分,都有「契約係於雙方合意時成立」的精神,政府採購法的解釋令也只是根據民法而來的。這就像動產的轉移,常常也只需要「合意」,你送禮物給朋友,並不需要訂契約。

    在「合意」之後,有人反悔怎麼辦?翻翻其他法律吧。這我就沒有辦法回答你了。我可以勉強看些採購法,但實在沒辦法再把六法全書看完。

    「合意」跟私相授受無關,這只是對權責發生的時間點的一個定義。

  4. roach,為了你捐款再度鼓掌。(雖然你好像有許多我看不大懂得但書)。

    的確,你沒有說過「沒有經過查證就說開槍射陳水扁的一定是神經病」,那是我說得,非常抱歉,你只是暗示這可能是「妄想症病人的小手槍」所造成的。

    但是,我真的不明白,我關心的真的不是法條,如果zonble錯的只是沒有注意到「合意」(這在他原文裡更本不是重點),這只接講出來就行了,非要你這麼繞一大圈嗎?還懸賞,未免太小題大作。這件事情,問題一直是沒有「公開的資訊」,而這因為與公民新聞有關,所以才顯得重要。沒有人要廠商負責,要負責的是公部門。我不懂你幹壓一直跳出來辯解,如果你早就有答案,需要這樣躲躲藏藏更是令人費解了。

    還有,你一直沒有回答一個我很關心,你說智邦生活館負責此案的「主機代管、專業行銷、軟體修改」,我真的很想知道,專業行銷那部份值多少錢?

    世上屬「合意」之事如此之多,以前的黑金、綁標、分贓、轉包都是合意來的,你不知道嗎?這是政治詞彙,不僅是法律詞彙而已。而我們關心,只是這個案子關乎公民新聞,所以有更高的期待,結果你5000元懸賞的答案竟然是「合意」,唉。

    那我們也「合意」你無罪,而zonble真愛你,也更愛公民新聞好了。

  5. inertia:

    或許這又是我們對「反省力」的看法不同了。我不認為有大理想就可以輕忽細節,就可以放言傷害別人。「另一種可能,是從頭到尾其實根本就沒有青輔會委託智邦生活網開發公民新聞系統這件事情」,這說法當然是錯,但 Zonble 還用錯誤的理由強硬解釋,還把錯誤的解釋當真來譏諷我。

    今天不是我要繞一大圈來證明 Zonble 的錯,而是,對於一件事實, Zonble 用錯誤的理由來否定,我才要繞一大圈來證明。你說我躲躲藏藏,我看到的是 Zonble 一直詭辯,我才必須不斷尋求新的證據,證明 Zonble 的詭辯是錯的。

    反正看你的發言,你就是護 Zonble 護定了。Zonble 可以用「沒簽約不算委託」來詭辯,我被迫必須用採購法解釋令的「合意」來證明有「委託」、沒說謊,也只換得你的一聲「唉」,還說「合意」如何如何。這裡恐怕還會有很多護 Zonble 的發言出現囉。

    我從沒否認 Zonble 所做的其他努力是有意義的。Zonble 做的許多檢討,是很好的。但我總認為,勇於檢討別人的人,對於自己犯的錯誤,應該也要爽快承認才對。

  6. inertia:

    我們的行銷資源,差不多是用送的吧。反正我就知道,消息傳出後一定會有一些人針對性地釘著智邦生活館,所以我把能送的都拿出去送了,包括半年的主機代管、主機租賃、頻寬提供、網頁設計、會員週報頭條介紹等等。

    我倒是很希望有人來查證一下,比較一下智邦生活館接的案子,跟其他類似的政府機關網路平台案子,看看智邦生活管是不是很節省納稅人的錢吧。

  7. 希望是最後的發言:

    Zonble 說「另一種可能,是從頭到尾其實根本就沒有青輔會委託智邦生活網開發公民新聞系統這件事情」,這是錯的,議價完成委託就成立了。而 Zonble 根據錯誤的推論對我的譏諷,更讓人難以忍受。Zonble 沒有做好查證的工作。

    為了證明一件事情,就要受到這麼多譏諷,我只能期待旁觀者心裡自有分寸。我動怒一下,罵了 Zonble ,因為我預期 Zonble 還是會嬉笑怒罵帶過去。如果 Zonble 認真回應我指出的錯誤,我願意好好跟 Zonble 道歉。

  8. 整個句子是這樣的:「另請注意契約係於雙方合意時成立,雙方之權利義務則以契約內容為準。」

    我在「契約係於雙方合意時成立」這個句子當中找到兩種解讀,一種是「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就產生了(不用簽約也沒關係)」,另外一種是「因為雙方合意,所以雙方才會簽約」,所以要了解這個句子,就需要前後文配合。後面有一句「雙方之權利義務則以契約內容為準」,這一句如果是配合「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就產生了」這種解釋一起讀的話,那整個情境是荒謬的。

    因為,後面說「以契約內容為準」,前面卻主張沒有簽約,只要合意,就有契約,沒有契約,那來規範權利義務的「契約內容」?

    所以整個句子這樣讀會比較合理:「因為雙方只有在都對權利義務合意之後,才會去簽訂契約,所以雙方的權利義務,便應該以契約內容為準。」

    Klar?

  9. zonble:

    為什麼這段問題裡,有「合約」,有「契約」,這是一樣的東西嗎?

    「契約」,不一定等於「合約」。

    我的解釋能力也是有限的,因為我發現這需要很懂民法的人,才能作完整解釋。但你這種把契約跟合約混在一起的解釋方法,是有問題的。

  10. Zonble:

    請你再注意這段問題的主文:「(權責發生點)應依個案情形及“權責發生點”之定義而論。」

    也就是說,這句話已經否定掉你之前說的,必須簽訂合約,才有「委託」這回事的講法。

    會有這個 106 條問答,自然就是因為有時權責發生點在簽約後,有時權責發生點在議價後。如果一定要簽約後才會生效,根本就不必有這個問題了。

  11. 在「勞務採購一百問」中,第一○六條是放在「肆、履約管理」裡頭,而回歸到政府採購法,在政府採購法的第四章「履約規定」裡,所使用的法律文字都是「契約」,所以,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章、以及子法「採購契約要項」所訂定的各種約定,該稱為「契約」,這是清楚的,而沒有您所稱「契約不等於合約」這種問題。

    而如果您的疑問是在我的前一段留言,我的那段留言中,我也沒有使用合約這兩個字,我也沒有將「合約」與「契約」混為一談。那麼,「合約」出現在什麼地方呢?「合約」兩字出現在「勞務採購一百問」的一○六條標題,「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其與廠商間之權責發生點為何?(係議價完成時?或簽訂合約後?抑或視契約內容而定?)」 所以,如果您有「契約不等於合約」這種問題,您需要先問您自己,為什麼要您要引用這種您自己都懷疑否定的資料。而當您對您所引用的資料都懷疑否定,我就不知道您之前對我的指則,又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上了。

  12. 在 106 條解釋文裡,出現了「契約」跟「合約」兩個不同的名詞,所以,在這裡可能要以民法的精神來看,「契約」跟「合約」是不同的。

    在這裡,也必須把「契約」跟「合約」當成兩個不同的東西,句子才有辦法讀通。「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其與廠商間之權責發生點為何?(係議價完成時?或簽訂合約後?抑或視契約內容而定?」因為合約與契約是不同的,所以簽訂合約後,與契約內容,可能是兩個不同的時間點。如果合約等於契約,未簽訂的合約自然無效,就沒有什麼視契約內容而定了。

  13. 那不是解釋文,那是問答。如果你把106條還原成是問答的話,恐怕才能夠瞭解這一條問答的具體意義。在我看來,「勞務採購一百問」的106條,不過是一個沒頭沒腦的問題,加上一個敷衍了事的答案,然後隨便收錄起來函發各單位。我們來看原文:

    問:機關辦理勞務採購,其與廠商間之權責發生點為何?(係議價完成時?或簽訂合約後?抑或視契約內容而定?)

    答:應依個案情形及“權責發生點”之定義而論。另請注意契約係於雙方合意時成立,雙方之權利義務則以契約內容為準。

    我把回答的部分,用我的理解重新翻譯如下:

    答:權責發生點?那是什麼?吃的嗎?你要問我什麼是權責發生點,那你這個下級單位自己的定義是什麼?我根本就不知道你的定義。你要告訴我你的定義,我才能夠回答啊?要不然,因為我實在不知道你在問什麼,所以你就「依個案情形」,自己看著辦吧。好了,我才不管你這個下級單位的「權責發生點」到底是什麼意思,總而言之,你們雙方都是在合意之後,才會去簽契約(你這個死下級單位,是契約,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章所訂定的都是契約,不是合約啊,下次給我搞清楚一點、用字精準一點),所以在契約當中,就是你們雙方共同的意思,反正不管怎麼樣,你們就是簽訂契約,然後按照契約內容規範、履行你們雙方的權利義務。

  14. 各位朋友:

    讓我們來看為什麼會有 106 條吧。這是相關解釋函、令的精簡小全集。為什麼會有解釋函、令?因為有爭議。106 條要解決什麼爭議?權責發生點,也就是「權責關係發生的時間點」,到底是簽約後?議價後?或按照「契約」內容?下級單位發生爭議後,請上級解釋,於是有了這條文。

    以青輔會委託智邦生活館的案子為例,在議價後,因為沒有制式合約可用,必須花時間重擬合約。如果青輔會對智邦生活館沒有約束力,智邦生活館反悔,青輔會不就慘了?於是上級單位解釋說:「應依個案情形及“權責發生點”之定義而論」。這就讓執行單位有很大的空間。但這樣解釋還是很含糊,於是出現了一個「另請注意」。注意什麼呢?「契約係於雙方合意時成立,雙方之權利義務則以契約內容為準。」這句話的法源來自民法,民法優先於採購法,所以民法可以解釋採購法。

    也就是說,我們今天可以撇開這106 條。依照民法,當政府與廠商有「合意」時,按照民法,就有「契約」關係了!106 條這時反而是個累贅,直接用民法來解釋就行了。比如說,智邦生活館在議價時應青輔會要求帶了規格書,然後青輔會跟智邦生活館講了一些規範,雙方同意後,就規格書與青輔會規範有了「合意」,「契約」就已經產生了。雖然這會不太完整,可能有些抽象,但在簽訂正式合約前可以保護雙方。

    也就是說,Zonble 說沒有簽約,政府與廠商就不存在委託關係,這是不正確的。民法對「合意」產生的「契約」有清楚的說明,而 106 條文則是解釋說:注意,合意就產生契約!從而保障雙方的關係。

    與此法律爭議無關的討論,我已不想參與。參與這次討論,對採購法又增加一些瞭解,也是收穫。我想 Zonble 一定又不同意,又會找很多理由來凹。沒關係,我會再接再厲,找更直接的證據。不過,我要先休息一下了。

  15. 我看你一個晚上都沒睡,去休息一下也是好的。

    拿出106條的也是您,說106條是累贅的也是您。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不過,看了你的話,我真的為您擔心。您說「注意,合意就產生契約!從而保障雙方的關係」,那麼,我現在要跟您要個台幣一百萬,為什麼呢?因為您昨天就說了,您要給我一百萬啊!這是我們昨天的合意,不是嗎?為了保證雙方的關係,請給我一百萬。

    「以青輔會委託智邦生活館的案子為例,在議價後,因為沒有制式合約可用,必須花時間重擬合約。如果青輔會對智邦生活館沒有約束力,智邦生活館反悔,青輔會不就慘了?」這樣變成您同意政府濫權,政府可以在不訂定一方面保護自己,另一方面也保護廠商的契約,就任意要求廠商的勞務與財物,而這麼一來,青輔會不會慘,但是智邦會很慘,而您抱持著這種態度接案,實在是棄智邦上下員工於水火而不顧啊!

  16. zonble:

    不好意思,昨天氣起來,語氣很不好。

    106 解釋若是根據民法來的,自然可以直接引用民法。我是從 106 追回民法,所以 106 變累贅了。

    「合意」是保護雙方,不只是保護政府。我現在幹活了,但還沒簽約,青輔會如果反悔,我還有一個「合意」的「契約」來保護自己。

    以上是我的理解。如果有誤,還請提出。

  17. 我的理解是,根據你我合意,您還沒有給我一百萬。:p

    或這麼說吧,如果今天突然你又接到了青輔會的電話,說這個案子取消了,你要怎麼做?你要拿什麼控告青輔會?

  18. 然後,您說,「當政府與廠商有『合意』時,按照民法,就有『契約』關係了!」

    敢請教,政府與廠商之間出了爭執,是該打民事官司,還是行政訴訟?

  19. 才一天沒看就這麼多…

    這麼說好了,我剛好也弄過幾個案子,像大樓的網路工程案,我會找廠商來寫規劃書,然後就規劃書內容修改後提請購,再由總務處公告招標。

    請廠商寫規劃書有承諾一定要給該廠商施工嗎?沒有!那廠商憑什麼保障?也沒有!聽起來很詭異,但事實就是如此,廠商能做的就是盡量把規格朝向自己有利寫,而請購單位要把關的就是看規格會不會不公平(當然也有些是私下協議過讓整個規劃朝向只有單一廠商會合格…)。

    任何機關做委託,就算如ROACH所言,只要「合意」那也一定會有憑據,就算沒有正是合約,至少不會如ROACH所言只憑規格表就算數,那麼就會更如zonble講的:萬一政府反悔廠商怎麼辦?

    至於ROACH說不懂民法所以要問懂法律的,倒也不必這麼麻煩,有證據才能保護自己,任何公司都會聘僱法務人員,所以一定不會只是口頭「合意」,這個常人都可以想得到!

    我在第一次發言(這是第三次)就講了,這篇在講的是政府資訊不夠透明,因為找不到官方資訊,所以臆測這件事情是否存在,是很合理的。如果ROACH覺得受羞辱,不妨去法院針對名譽的侵權行為控告zonble?反正他上了法庭也不可能嬉笑怒罵激怒法官才是。

    但是,ROACH要先找出他明確或暗示就是你ROACH說謊的證據。在本文中,看不出來曾提出過這件事的來由是ROACH告訴zonble,ROACH所屬的智邦接了青輔會的案子。只看到zonble的朋友告訴他青輔會給了智邦一個案子。

    全文看不到ROACH而提到智邦人家也不會馬上聯想到ROACH(好吧!也可能是我比較卑微,不在上流社會所以我不知道),而根據本文所述,zonble因為在政府資訊網絡裡面找不到相關資訊,而有了臆測這件事存不存在,而且是好幾種臆測之一。

    好吧!那這個官司的訴狀怎麼寫?

  20. 我是路人,很不幸地許久以前用了智邦的e-mail
    我只想說一件事,之前roach提到會把青輔會這東西弄在「會員週報頭條介紹」

    嘿,可不可以請你們,提供一個會員週報可以退訂的設定啊?
    沒看過這麼沒品的,強迫會員一定要收的垃圾信件,裡面卻沒有任何退訂的說明與方式
    甚至還可以拿這個會員週報,跑去跟各種政府單位、團體、廠商要補助
    然後假公益、慈善、文化之名(還把照片上的人的眼睛馬賽克掉)
    發這種垃圾信,亂轟炸自己的會員信箱

    難怪智邦的e-mail老是垃圾廣告信一堆,不過看來貴公司開發跟經營的方向,根本懶得改善這種情況

  21. 順便告誡一下shine,你可以可以不知道roach就是陳豐偉就是智邦的人呢?

    人家現在可是「知名文化人」哩

    左手寫小說,右手寫評論,大腦管智邦,小腦當醫生,嘴巴搞慈善

    多麼了不起啊,這年頭,不知道roach就太遜了

    電子報是他發明的,blog風氣是他開創的,NGO是他在詮釋的,網路就靠他了,台灣的文化未來就靠他了


  22. roach覺得這件事很見不得人嗎?要不這麼應該讓大家關心的事情, 不懂你在遮掩什麼.

    roach既愛說, 又不許別人注意, 下次乾脆貼個公告: 本roach說的話純屬張揚, 切勿認真對待, 否則本人以一貫的打哈哈死不認錯但看起來绝對誠懇方式對應, 造成大家腦力與眼力損傷退化本人一概不負責任, 謝謝.

  23. 契約是保護雙方當事人最好甚至是唯一的武器,法理上的雙方意思合致如果沒有書面契約書當證據,什麼鬼話都可以被賴掉。在還沒有簽訂書面契約前,就讓自己手上那麼優秀而且別無分號(待查證,但問ROACH好像沒辦法查出什麼,所以算了)的團隊花上心力去做一個有可能不會兌現的案子,有如此領導人,無怪能以公益慈善自居。

    可能是因為我很少見到什麼公益慈善團體其行公益慈善的對象是政府的,所以沒見過人民在抱怨政府時,一個還沒簽約就開工的廠商還出來維護政府,還重金懸賞,這確實開人眼界。

    廢話一堆,是在唬人不知道政府的採購案怎麼幹的啊?工程會的FAQ是給遇到爭議是的採購單位/廠商問問題找解決的,在現在這個搞笑狀況裡,廠商及採購單位雙方看來是還沒有什麼問題(連還沒簽約就開工的慈善廠商都堅持這案子一定會成了,我們旁觀者實在無法多說些什麼契約會不會有問題的話),有問題的是在旁觀看諸君,你廠商跑出來講堆工程會的東西,又能說明什麼?想要自陳合法?合法又不難,一切合法還是可以私相授受,私相授受還是可以一切合法,況且,這還不是zonble本文的主旨,扯這個是什麼意思?

    ROACH的說明看半天,好像什麼都沒說。還是zonble的真愛告白讓人感動。

  24. 平心而論,我跟 Zonble 是都在玩文字遊戲。這委託本來就存在,議價完還沒簽約就跑案子的例子並不罕見,雖然「委託案」尚未成立,但「委託」是存在的。「委託案」與「委託」的關係,就好比「合約」與「契約」的關係。Zonble 如果說還沒簽約「委託案」就不存在,可能就對了。至於實務上有「契約」沒「合約」萬一發生爭議怎麼辦?抱歉,這不在我回答範圍內,因為我只是要證明,確實有這件「委託」,「合意」的委託有法律效力(如果有人還是看不懂,我也沒辦法了)。

    Zonble ,再說聲抱歉,因為你後來並沒有繼續「凹」了。其實你也確實不一定要跟我查證,只要有善盡查證的義務就行了,只是我應該是你最容易查證的人之一。

    我想我們應該把力氣留給更有意義的事情,比如說,去推動政府改自由軟體來用,別像 Zonble 查到的其他專屬軟體案子那樣花大錢。

  25. Pingback: JeffHung.Blog » 不敢領教 inertia 與 isis 不容侵犯的好鬥態度

  26. 重點是

    青輔會怎麼就跟智邦合意起來,ROCAH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或者是青輔會期待ROACH扮演什麼角色?

    公民新聞和選舉動員有何關係?倒是值得密切觀察!

    要查證,那麼ROACH就請說說。

  27. 不好意思!
    我本來是在網路上找 civicspace 的資料的.. 找到這裡來..
    一路看到現在.. 發現這真像是一篇吸引人的連載小說.. ^^”
    不知道我可不可以 引用這一個整個討論串 到我的站上面 ^^”

    看了這麼久….這大概是我這個下午最大的收穫啦 ^^

    盼…恩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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