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大有為的政府到底想鼓勵什麼?

今天經濟日報的報導—〈稿費版稅,擬分離課稅〉

基本上,在這則報導當中,使用的全都是匿名消息來源,如「財政部賦稅署初步確定」、「官員說」等等,又似乎其他媒體上沒看到類似的報導,即是,這篇報導不可盡信,大概只是一些官員放出來的風向球,如果你真的根據這則報導的內容,跑去財政部抗議的話,財政部大概會說都是媒體亂寫云云。可是配合半個月前,財政部賦稅署要求所有的(包括職業與業餘的)表演團體變更成營利團體,要求對所有表演團體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消息,似乎又讓這則報導讀來徵然可信。

報導當中提到:「財政部賦稅署初步確定,『非經常性收入』可以改採分離課稅的所得,將以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等收入為主。稿費所得目前享有18萬元免稅額,改採分離課稅後,稿費收入將按固定稅率直接扣稅,不再合併綜合所得課稅,但免稅額亦將一併取消。」至於稅率呢,很可怕,初步計畫比照獎券中獎獎金的稅率—百分之二十。

如果認真看待這一則報導,那麼,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當作是「非經常性收入」,不知道依據何在,財政部是以為台灣沒有職業作家、職業作曲家、職業編劇以及職業漫畫家等職業嗎?對出版業、音樂界很多人而言,上述的收入來源,明明就是經常性收入啊。

報導中又說,「國稅局指出,英國、香港等國家目前採取的分類所得稅制,就是將部分所得分離課稅,其精神即在重課非勤勞所得,輕課勤勞所得。」而在未來改成分離課稅之後,取消原來為了鼓勵創作的18萬元免稅額,並且稅率比綜合所得稅還重,這代表什麼呢?藝文創作屬於非勤勞所得?就算台灣坊間爛書爛詩爛歌很多,但是創作爛書爛詩爛歌的所得,怎麼會跟買彩券得到的獎金混為一談?

報導前面才說「低所得者稅負仍然偏重,但高所得者就有稅負減輕的結果」,後面又來一句「未來如果能夠納入分類所得的概念,將部分所得分離課稅,相信亦能達到公平、簡化的課稅目標」,簡化看來是沒什麼問題,但是,將低所得的創作者與高所得的創作者以同樣的稅率課徵,我真的看不出來,到底公平在什麼地方呵。

整則報導讀來,似乎財政部將文藝創作者打成賭徒或投機客,將文學院藝術學院畢業後正要學以致用一展專長抱負的的學子視為特權階級給予報復性的稅賦,或是鼓勵青年不要從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專職,鼓勵台灣人不要寫書、作曲、畫漫畫,最好是讓台灣變成文化沙漠,一邊壓抑創作一邊鼓吹愛台灣,好讓我們愛上台灣的貧瘠。或是反正寫書跟中樂透是一樣的,所以大家都不要寫書,都去買樂透。要不就是以重稅驅策鼓勵作者撰寫各種反政府反暴政的文章、圖像以及詩歌,要不就是創作者應該放棄稿費、版稅這種收入方式,如果你想寫書寫文章作曲畫漫畫,不要悶著頭寫作,請去出版社打工,因為打工收入的稅金以綜所稅課徵,想來怎麼都會比百分之二十低,鼓勵在寫書作曲畫漫畫時偷雞摸狗…我們大有為的政府到底想鼓勵什麼?

這一兩天跟人吃飯,友人提到在台灣目前的作家在四十歲以降,有著一個嚴重的斷層,在三十歲到四十歲之間者,想到在寫作的人物,大概不外是吳淡如、吳若權、王文華、褚士瑩、成英姝等將作品高度商品化者,商品化也沒什麼不好,消費當然是文化的一部份,只是很多人也期待文化不只是消費,所以像印刻這類的文學雜誌創刊,也只能夠報導那些「十五年前的人物」(以上是友人說的,不是我說的)。可是如果在重稅之下,草莓如我輩連個王文華都出不了,那可怎麼辦?

才說不要太認真看這篇報導,我似乎又過份認真了。

老實說我不相信,或不願意相信政府會推行這樣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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