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六日台灣發生兩件關於智慧財產權的事件,一是在上午時立法院通過了著作權法的三讀,關於新通過的著作權法,在當期的破週報以及台灣部落格網站上,可以看到相當多的討論。其二,聯合線上(udn.com)經由南方電子報負責人陳豐偉的電子郵件往返,聯合線上負責人李彥甫撰寫了一篇信件,回覆不才在本週一所撰寫的〈籲請聯合報系停止對社會的勒索〉乙文,並且修改了原本在網站上陳述的「新聞授權政策」,本文以下將主要著墨在聯合線上的新聞授權議題上,寫作時則是以我本身的在事件中經歷與觀點出發。
聯合線上的新聞授權議題肇始於網友tm在他的個人網誌上「tm’s house pad」所撰寫的〈天下奇觀 udn〉乙文開始,將聯合報系的新聞授權政策比喻是「天下奇觀」。這份新聞授權政策的內容大意是,只要在任何內部或外部網站或電子報,如果引用了聯合報系的新聞標題、摘要、全文或新聞圖片,無論是否藉此營利,均必須付給聯合報系授權費用,如果是為了教學上的重製,也必須付給每則新聞一千元的費用。
而在之後討論中,個人以為看來最飽受爭議者,是新聞授權政策第一條對於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項中「新聞著作不得為著作權標的」的解釋:「…媒體刊登的新聞報導、文稿用字、攝影取景等皆不相同,新聞本身已非單純傳達事實,明顯的加入了撰寫者個人見解,這種新聞報導語文著作,當然受著作權法保護。」在後述的相關討論中,多將此譏為:「聯合報系終於承認他們的報導充滿個人見解,不公正、不客觀。」
而我在tm之後緊接著發難,可以說是巧合,因為在網友發表tm發表〈天下奇觀 udn〉乙文的同時,我剛好在撰寫〈啥?高裝檢作假算是新聞嗎?〉,當中引用了聯合晚報記者江元慶的報導,內容講述軍中人權促進會在六月一日指出國軍六軍團在八十八年間高級裝備檢查作假,這則新聞在台灣學術網路的軍事武器連線討論區也獲得廣泛討論。在寫完〈啥〉文之後,便透過連結看到了聯合報系的新聞授權政策,深感氣憤。於是我便動筆疾書〈籲請聯合報系停止對社會的勒索〉,而這篇文章的內文或連結之後曾轉錄至許多其他如「與媒體對抗」等線上討論區,經網站流量統計軟體的資料,此刻已獲有1956次點閱。
之後破報總編輯黃孫權(Inertia)二日至三日間,在台灣部落格網站上,相繼發表〈UDN 的好示範〉、〈艱難時候,需要幽默:還是關於UDN的新聞授權政策〉兩篇文章,網友Schee則使用英文將聯合報新聞授權議題報導在他的個人網誌上,世新大學傳播學院教師管中祥以及南方電子報負責人陳豐偉,也相繼參與討論。在台灣的電子布告欄站台上,討論此話題者包括在連線棒球版上,網友討論聯合報編譯將美國職棒球隊眼鏡蛇隊的投手席林植為勇士隊,網友譏為:「那是因為聯合報的報導要加入個人見解」。此外在交通大學校園討論區以及鐵路文化討論區,都可以看到相關討論。
在各種討論中的討論內容,我概略分為以下幾種:一、聯合報系承認了他們的新聞報導不客觀,充滿記者個人意見,所以要繼續加強對聯合報的各種報導的內容監督。二、在聯合報系承認報導不客觀的情況下,新聞從業人員如何利用各種新聞學理,省思自己的新聞工作。三、認為傳統報業無藥可救,網路使用者應該吸取國外如「OhMyNews」等公民新聞網站的經驗,發展台灣的公民新聞站台。而我個人在事件中的看法是,聯合報系新聞授權政策不顧使用者營利與否甚至從事教學目的,一律要求收取費用,是侵佔了原本著作權法所規範「合理使用」的空間,讓使用者恢復合理使用,是我最主要的訴求。這些事件中各種不同的想法,我五日以寓言的手法寫於〈老井的故事〉乙文中。
五日下午時聯合線上透過南方電子報發表回應,回應可見於南方電子論壇,將不才二日所寫之〈籲請聯合報系停止對社會的勒索〉認為是誤解所致,同時修改了原來網站上的政策頁面。而在這篇回應當中,將之前爭議的新聞授權政策內容解釋或修改如下:
一、「…媒體刊登的新聞報導、文稿用字、攝影取景等皆不相同,新聞本身已非單純傳達事實,明顯的加入了撰寫者個人見解,這種新聞報導語文著作,當然受著作權法保護」解釋為「若是記者以自己的筆法,為使讀者更容易了解『事實』及其背後所可能呈現之意義所撰寫的報導,則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新聞報導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其判斷的核心在於新聞報導是否具有『創作性』,而非是否納入記者個人的『主觀意見』」。否定前文所說的「撰寫者的個人見解」為「主觀意見」說,解釋為「呈現意義幫助讀者瞭解的筆法」以及「創作性」。
至於「個人見解」與「主觀意見」這樣的修辭有什麼差別?恕我無知,老實說我不知道,不過暫且不表。
二、此外,「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或擔任教學之人,及編製依行政機關審定之教育用書,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聯合報系之新聞著作。但需將利用情形通知我們,並支付使用報酬。」則這麼說:「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照讀者來文內容所說明的利用方式,若僅引用本社新聞報導的一小部分,則應屬本條所稱之合理使用,無須取得本社授權。」
三、另外在修改後的著作權聲明方面,將「不論網站或電子報性質盈利與否,皆需申請聯合線上授權」改為「使用者下載或拷貝網站的內容或服務僅供個人、非商業用途之使用」乙項,並且刪去了教學用途必須付給授權費用乙項。
不管中間程序如何,或是要怎麼解釋中間程序,在李彥甫的回應以及修改過後的著作權聲明中,可以看到個人使用者「合理使用」的部分,有更明確的說明。我之前說過,我的訴求就在於「合理使用」,這麼一來,我的訴求也可稱得上得到正面回應(吧?)
看到 UDN 對著作權法修訂的報導,實在是笑到要哭出來了。他們完全搞不懂「暫時性重製」的意義。還有,這次修法越修越嚴,沒有哪一點是比以前鬆的,為什麼從 UDN 看起來,好像是越修越鬆的樣子?方向完全搞錯了。
聯合報系算是台灣水準較高的媒體,裡面的記者應該也都是菁英份子,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問題?他們應該要看看破報才是。
然後發現,好像台灣的媒體都陷入瘋狂了,全照著 IFPI 的說詞去寫。
本來下載 MP3 就無罪,成大學生會和解,恐怕是被抓到架設 FTP 的證據。現在有明確的上限,事實上是越來越嚴。
媒體與媒體記者恐怕是兩個不同的 target。媒體的政策反映了媒體資方的經營理念策略,個別記者所撰述的文章是否全文被刊載?是否未被編輯與自我 censorship 自行處理?恐怕這種例子極端少見。甚至個別記者對於聯合報的做法恐怕都有很多不同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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