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繼續修改我的劇本。基本上沒有什麼結構上面的大改動,主要在覺得鋪陳不夠的地方在繼續補強,我寫作的習慣似乎是這樣,一開始想到要寫什麼,就先一股作氣寫了一堆,寫到一半就突然什麼事情都不想做,就把原本的寫作計畫給擱置著,跑去做其他的事情,從來就沒有什麼按部就班的寫作計畫,總是突然想寫的時候才難得提起筆,最後溫溫吞吞完成一個初稿,而初稿完成之後的修改,總是見洞灌水、見縫插針的那種,零星想到要塞些什麼東西進去,再來想辦法應塞。我想,我應該是一輩子沒有辦法去寫連載。這兩天,改了改,還是不滿意,但是已經改到不想再改了。
這兩天的修改,主要是在序幕以及在結尾部份,大玩語言遊戲,在序幕的地方,把使用代名詞「我」、「他」、「我們」這些角色名稱,在對白中刻意與各種在對話間的指稱混淆,搞到劇本中誰都搞不清楚誰是誰,一方面在舞台效果上,產生出誤認的趣味與笑料,另外就是試圖打破這些指稱原本所帶有的自我與他人之間的想像,而以這樣的基礎上,繼續發展成後面兩元三部曲的真正兩元問題所在。另外就是在結尾的部份,繼續加強了「我們」的歌舞發揮的空間,加入了一些「我們」的隊形變換與朗讀,老實說,在結尾的部份,我覺得是愈改愈刻薄了。
而跟一些朋友討論這個劇本,發現這個劇本最大的問題,在於具象以及抽象表現之間的拿捏。我最初的想法是,將一些實際看到的爭吵,轉化成在劇本中的三個抽象標題,找出在原本的具象爭論當中可以簡化的、抽象化的成份。但雖然想要將一些問題抽象化,但是形式上畢竟還是一部劇本,沒有台詞、沒有動作、沒有調度,那就變成在寫作的時候無法發揮,我還在想這兩者之間有沒有辦法達到調和,或是就乾脆維持目前在抽象與具象之間拿捏的衝突與矛盾,因為既然劇本本身處理的是三個自相矛盾的悖論,那麼劇作本身產生內部矛盾,好像也相當符合劇作初衷的需求,具備將意義的矛盾擴大的意義。
我似乎是一邊寫,一邊在想一些我之前沒有處理好的問題。之前我有提到陳惠民那本關於三部悲劇的詮釋,認為革命悲劇不像黑格爾的悲劇理論,是勢均力敵的雙方的衝突,而是某一方的勢力壓倒性的蓋過另一方,所以我想寫一個多數勢力在不斷流動的狀態的劇本,惡搞、破壞這個理論。但是我後來想了一下,以畢希納的《丹頓之死》來說,這個劇本在丹頓與羅庇斯比之間,對於群眾的號召能力方面,也不是單純的羅庇斯比就是一直大過丹頓,群眾的立場也是在兩者之間不斷搖擺。想了想,這本幾年前的研究,似乎在立論上有些問題。
而畢希納在一百八十年前花了不知道多少時間寫了這個劇本。而上個世紀初萊因哈特把 畢希納的作品重新挖出來之後,這一百年來不知道有多少人花了比他寫這個劇本更多的力氣討論這個劇本,也不曉得是這個劇本本身複雜,還是因為其他更複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