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啊,真的是想不到啊!

昨天台灣的新版著作權法由總統宣布實施,同一天報載就出現了著作權的爭議,而讓人想不到的是,在新版著作權法通過時,第一個發難的,居然是故宮呢。根據今天聯合報的報導〈唐先生的花瓶 讓故宮牌不敵鶯歌牌〉中說,故宮出版組科長金士先認為,最近相當熱門的eBay與雅虎奇摩拍賣網推出的「唐先生」廣告,當中的「蟠龍花瓶」,該是一支「青花纏枝番蓮花紋玉壺春瓶」,有可能仿自故宮收藏的「青花龍紋天球瓶」,目前故宮基金科正在調查廣告是否經過故宮的授權。

而在另外一則報導〈菜單亂用國寶圖像 小心觸法哦〉提到,如果你使用故宮文物DVD當螢幕品質展示、或是拿故宮文物當菜單封面,「依規定,故宮得處罰每位違規者新台幣五萬元」,而即使「即連法律系的教授都可能以著作權法規定『超過五十年以上者為公共財』為由,認為故宮藏品的影像應屬於大眾。但故宮出版組科長金士先指出,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古物保管機構得自行複製出售院藏品以資宣揚,他人除非經原保管機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另外,有些藝術家以故宮院藏的名家書法進行再創作,其間牽涉的『灰色地帶』更待釐清。」

我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首先好奇的是五萬元的處罰是怎麼訂定的。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後半項的內容是,「前項公有古物複製及再複製之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我找到了八十六年所訂定的公有古物複製品管理辦法,在管理辦法中,沒有看到任何關於「不得再複製」的相關處分規定(另,這份管理辦理該修一修了,第一條中說法源來自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七條,可是現在已經變成第十六條)。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Microsoft Word檔案)中,也沒有看到相關的規定。若是就金士先所說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六條來看,並不能夠作為故宮處分國民的依據啊。五萬元的處分,究竟依據何在?

另外我產生一些很糟糕很爛的聯想。龍紋在中國專屬帝王,所以青花龍紋瓶在明清時是專屬帝王的器物,而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呢,要使用青花龍紋的圖像,故宮說必需要經過授權,青花龍紋是故宮的專利,前後比較,難不成故宮是帝制的遺續?報導中說「…故宮雖擁有蟠龍花瓶卻非孤件,過去在拍賣市場上,既有類似文物流通過,而大陸也不乏這類瓷器,再加上工法的問題,瓶身稍微變化一下,當代的仿製者即可能辯稱是自己的創作,這都將造成追溯授權的困難。」這…問題恐怕不是「追溯授權的困難」吧,而是那種看到有東西長得像,你就想要要求授權的奇怪思維。

另外,當代藝術家以故宮收藏的名家書法在創作,也會有觸法的問題。天!這代表說以後台灣的國民想要臨摹碑帖(「蟠龍花瓶」都有可能仿自「青花龍紋天球瓶」了,你說,臨摹算不算是複製?),也都得要先取得故宮的授權,不然也都要罰個五萬塊囉?我想到前幾年南部有一位油畫藝術家,在九二一地震後創作了一幅作品,上半截是仿谿山行旅圖,下半截則是山崩地裂河山破碎,想一想,我真是為這位畫家擔心啊。

2 thoughts on “想不到啊,真的是想不到啊!

  1. 這個政府許多在位者本身就是笑話,
    而笑話們也一再地製造笑話…

    悲哉台灣人民受到垃圾統治,連看個花瓶都必須被要求授權..

    台灣政府難道已經被微軟Micro$oft化了?
    “您必須在使用中華民國政府路燈照明系統前閱讀本同意書並輸入您的授權碼:….”

  2. 我記得故宮有很多〝國寶〞不是正品,是不是要在國寶旁放證明書這好看嗎?
    臨摹-模仿-是常有的事,日本鑑定團看到這個鐵定傻眼!!!

    有一天會出現一本〝台灣無法理解的可笑規定及行為〞
    可惜我不是學生了不然用這個當論文一定很讚!會出的可能是日本人吧
    極樂園一書、台灣論一書不知道有沒有授權書和授權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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