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要說一個王八蛋,這個王八蛋叫做楊照,楊照這個王八蛋今天在聯合報副刊上面寫了一篇王八蛋的文章,這篇王八蛋的文章叫做〈正義裁判的條件〉。在這篇王八蛋的文章裡頭,楊照這個王八蛋很王八蛋先舉出了一個在馬克吐溫故事中「水的審判」的故事,認為在司法訴訟審理過程中,有罪與無罪的人應該要有不同的待遇,他王八蛋的寫道:
「九月一日,今天開始,刑事訴訟法修正新法要正式上路。新的刑事訴訟法比以往更強調追求『無罪推斷』原則在訴訟過程的落實,也就是要矯正過去司法程序中,不管是否真正有罪的人,都要受到歧視性犯人對待的情況。可能是無辜的人,卻跟有罪的人獲得同等對待,這不就像是『水的裁判』的翻版嗎?」
太厲害了,太佩服了。原來有罪與無辜是可以在司法訴訟過程之前就可以認定的,正義是在審議之前就先驗的存在,這樣才好在司法過程中,給予有罪與無辜的人差別待遇,才能夠達到楊照所謂正義裁判的條件,—既然如此,那我們還需要司法幹嘛?
楊照後來又很沒頭沒腦的說,司法人員既然不懂得怎麼在審理之前就先行判定誰有罪誰無辜,藥方就是司法人員應該多瞭解文化,瞭解生活的多樣性。「…在理解生活的多樣性上多下些功夫,只是埋頭在法院法條裡,不是認真負責對待正義期待的方法吧!」所以是不是可以這麼解釋,在十八世紀法國存在著貴族與平民之間階級差異的文化,所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該要多理解貴族與平民的生活之間存在著許多的多樣性,要適時給予差別待遇,才是認真負責對待正義期待的方法?
是,忽略文化差異的司法不是司法,那踐踏司法尊嚴的文化又算是哪門子文化?文化啊文化,我戰你娘親的文化!
我實在看不懂這篇文章在寫什麼……
楊照這文章寫得不太清楚,早上看報看完水的審判就看不下去了,現在又仔細讀了你引的那一段,我感覺他像是支持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方向,因為無罪推論原則可以避免「水的審判」,至於多樣性那一段像在期許司法人員光是修法還不夠,還要理解多元文化之類的才能達到真正的審判,應該是這個意思。
我本來也想搞一篇九一司法的短文~~
想想算了,您老的文字總是一針見血,佩服!!
糟糕,發現我有點誤讀…。
問題就在這個句子:
『可能是無辜的人,卻跟有罪的人獲得同等對待,這不就像是「水的裁判」的翻版嗎?』
應該的意思是:
『(過去)可能是無辜的人,(在司法審理完成後,)卻跟有罪的人獲得同等(的有罪)對待,這(過去的審理方式)不就像是「水的裁判」的翻版嗎?』
我讀成:
『(現在)可能是無辜的人,(在司法審理過程中,)卻跟有罪的人獲得同等(的無罪)對待,這(新的審理方式)不就像是「水的裁判」的翻版嗎?』
算了,我誤讀與丟臉也不是頭一回。我也不怕人笑,就這樣。
我開始想我的問題出在哪邊?是我習慣哪種批評一定是針對現存事物的認知嗎?所以會一時之間看不出楊照這一篇文章,是對過去已經死亡的司法的鞭屍?
我個人以為可以從文章中的另一段話來解讀(前後文連起來看):
「新的刑事訴訟法比以往更強調追求『無罪推斷』原則在訴訟過程的落實,也就是要矯正過去司法程序中,不管是否真正有罪的人,都要受到歧視性犯人對待的情況。」
意思像是說(打個比方),台灣媒體總是對所謂的「嫌疑犯」未審先判,只要有嫌疑的人被抓或拘留,就一律大肆報導打入地獄,永不翻身,「嫌疑犯」根本未經法庭審判就先被社會大眾歧視,天知道這個人是有罪還無罪呢?
未經審判,不該被視同以罪犯對待,更不應由媒體來混淆大眾視聽,否則即屬歧視。
記得這是從前看過比較中外媒體報導差異的一種論點,當然,楊照在文中並沒有提到媒體就是了。
倒不知我這樣的說法算不算是楊照這段話的本意?
(可能是無辜的人,卻跟有罪的人獲得同等對待,這不就像是「水的裁判」的翻版嗎?)
不覺得zonble誤讀, 只覺得乍看之下我也會”誤讀”, 看來是寫的人沒寫好,
而且「水的裁判」這個例子很糟, 本來是要拿來解釋在universal human rights下還得有觀照particular culture的能力,
水是什麼啊? 是universal human rights? 還是particular culture?
楊照寫的有點糟, 不, 是很糟.
是真的寫很糟。
「新的刑事訴訟法比以往更強調追求『無罪推斷』原則在訴訟過程的落實,也就是要矯正過去司法程序中,不管是否真正有罪的人,都要受到歧視性犯人對待的情況。可能是無辜的人,卻跟有罪的人獲得同等對待,這不就像是『水的裁判』的翻版嗎?」,用文法來看,這句話的主詞是在「新的刑事訴訟法」,所以「可能是無辜的人,卻跟有罪的人…」在文法結構上,是在修飾「新的刑事訴訟法」,甚至來說,這句話會讓人讀成:
「新的刑事訴訟法…不就像是『水的裁判』的翻版嗎?」
他到是一個小帥哥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