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得了文學獎,都不知道該說是被肯定還是被羞辱,先不管你得獎時是多擊敗了少競爭對手,或是主辦單位說了多少漂亮的話,辦了多光鮮的頒獎典禮,找了怎樣的人來頒獎,光是看到你的獎金被先預扣了百分之十五,如果你得了一萬元的獎金,就先拿走你一千五,心就先涼了半截。
所得稅法去年修正之前,印象中得過的文學獎都是納入稿費這類的創作所得計算,現在則是變成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當中的「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在稅法上,就把參賽得獎與中了樂透彩當成是同樣的東西,你花了更多的心思與力氣在自己的作品上,跟你花了更多的錢去買樂透,挑燈夜讀然後吃力的寫作與投機,都被當成是同一件事情。
這年頭要產生所謂的創作是困難的,而困難不見得在於你能不能寫出東西,做出東西來,而是在這樣的法制之下,你所做的各種創作根本就不被當成是創作。參賽被當成投機,而更多時間稿酬不被當成是稿酬,而是薪資,你自以為你的所作所為應該都符合那十八萬扣除額的標準,但實際上,你根本從來就用不到那一筆扣除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