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重度的網路使用者,我本身擁有一個供我發表文章的網站,我三不五時會透過這個網站發表一些個人的隨筆。我今天在線上,寫了一篇筆記,是關於六月一日軍中人權促進會指出陸軍六軍團高裝檢作假的相關想法,當中引用了聯合晚報的報導,寫完之後上網瀏覽,看到聯合報系網站上的「新聞授權政策」,才發現原來我引用了聯合晚報的報導,寫就一篇評論,居然必須要先付錢給聯合報系。
這篇「新聞授權政策」的網址是:
http://udn.com/u2u/faq.html#policy
以前聽過一些關於著作權法的課程,印象中新聞報導是不具有著作權的,但是「新聞授權政策裡頭」這麼說:「著作權法(民國 90 年修正公布)第九條第四項定義『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然各媒體刊登的新聞報導、文稿用字、攝影取景等皆不相同,新聞本身已非單純傳達事實,明顯的加入了撰寫者個人見解,這種新聞報導語文著作,當然受著作權法保護。故非個人使用聯合報系或聯合線上所刊載之語文著作,當然跟使用攝影著作一樣,應申請聯合線上或聯合報系授權。」
這說法真讓人傻眼,在普遍要求新聞報導公正客觀的今天,聯合報系在公然宣稱他們的報導充滿個人見解,他們的所有報導全都是涉入性的新聞,完全不擔心報導不公正不客觀會不會傷害報系的信譽,反倒認為就是因為不公正不客觀才是新聞報導值得賣錢之處,真不曉得這是開時代的先河,還是大開時代的倒車。或這麼說,聯合報的新聞都已經超出了報導的定義,報上看到的都是散文,他們招募的記者其實不是記者,都是散文家。
好,既然聯合報系承認他們的報導中充滿了撰寫者的各種見解(或偏見),那麼聯合報系是不是也該善盡一下他們的義務,為台灣的公民上好媒體教育,讓讀者可以清楚的判讀,聯合報系所產製的報導中,哪些是撰寫者的見解,還有,撰寫者都是怎樣的見解?
聯合報系的授權規定中說,無論任何人架設網站或製作電子報,只要用到新聞標題、新聞摘要、新聞圖片,無論是否盈利,都必須要付給聯合報系授權費用。比方說前述我寫了一篇關於高裝檢作假新聞的評論,那麼我便使用了新聞的摘要,照授權規定,我必須要付給聯合報系新台幣三十元,我付了三十元之後,我只能夠用兩天,過兩天後我必須要將我寫過的文章自行銷毀囉?如果我是用電子報寄送,那麼請告訴我在兩天以後,我應該要怎麼將已經寄出去的電子報銷毀?
而如果我要在我這個個人非盈利的網站上,繼續擺放我那篇文章,那麼一個月就是四百五十元,喔,剛好可以訂一份報紙,多引用幾次我要付給他們的錢就可以訂好幾份報紙了。授權裡頭是有比較便宜的方案,比方說付六百元可以使用一年,不過聯合報的記者寫一篇報導是付了多少錢?一個記者日薪兩千寫個三篇報導,那一則報導也算個六七百吧,原來那一個人要使用聯合報系的報導的費用,就跟這則報導本身的成本差不多耶。
我最大的疑問是,今天聯合報系聲稱他們的報導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範,那麼請告訴我,還有怎樣的文字算是新聞報導?聯合報系說各媒體文稿用字鏡頭取景角度不同,這都該是呈現事實的不同角度,如果說因為這些不同那麼便否認新聞報導是為了呈現事實,這根本就是倒果為因。
我不曉得聯合報系對像我這種未授權使用的網路使用者會有怎樣的措施,但是光看到這份「授權政策」,我只感到憤怒,我憤怒聯合報系怎麼可以這麼昧於著作權法條文,用著花稍的修辭、流氓的口吻扭曲黑白曲直,更憤怒聯合報系在扭曲之後對台灣網路使用者及社會的勒索行為。
天殺的聯合報系!好好的搞他一搞吧!
不過我覺得除了勒索之事之外,他們公然承認記者報導不是客觀中立的,這反而是好事一樁。這下子,新聞業(好吧,至少聯合報系)不會再有什麼「客觀中立」的報導的謊言了。媒體各有立場,這本是人所共知的事,但是為了立場可以胡說八道,也是天下少有。聯合報今天把這件事講清了,我們得好好的記下來。
其他報系、刊物的規定又是如何?會不會很多都如此離譜囂張?
真糟糕,我比較想貼在小角落的是:「你敢轉貼我就殺你全家」…。
我是來負責緩和氣氛的
「殺你全家」讓我想到「整人專家」
聯合報是誠實的
誠實地誠認自己的愚蠢與鴨霸
來賓請掌聲鼓勵
請問板大
我可以將文章轉寄出去嗎?
這都已經變成舊聞了,還要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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