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討論大概可以區分成兩個方向,分別是新聞學的方向以及著作權的方向,而這兩個方向其實都是從聯合報系「新聞授權政策」出發,尤其是底下的這一段:「著作權法(民國 90 年修正公布)第九條第四項定義『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然各媒體刊登的新聞報導、文稿用字、攝影取景等皆不相同,新聞本身已非單純傳達事實,明顯的加入了撰寫者個人見解,這種新聞報導語文著作,當然受著作權法保護。故非個人使用聯合報系或聯合線上所刊載之語文著作,當然跟使用攝影著作一樣,應申請聯合線上或聯合報系授權。」
所以就新聞學討論的方向來說,我們就可以這麼宣稱,唷,原來聯合報系終於承認了他們的報導不公正不客觀充滿各種偏見,然後剛剛看到tm說,這樣的指責好像又不太公允,畢竟聯合報系是一個分工精細的大組織,這篇針對網站以及電子報所做的「新聞授權政策」,其實大多數的聯合報系編輯部的員工都不知道,所以不應該用這樣一篇「新聞授權政策」,就否定了他們在編採上、在社會服務等等的貢獻。所以tm的想法是:
「如果有人認識udn的管理階層,請幫忙轉告一下。建議他們把那個有損報格、氣度的授權政策先拿掉,評估一下得失利弊,修改後給個說明再放上來吧。 」
可是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我覺得這已經不是有損報格氣度的問題,而是這篇「新聞授權政策」根本就違反了中華民國法律。今天在「新聞授權政策」裡頭,擺明了就是連5W1H的新聞稿,因為他們以花言巧語聲稱這樣的東西具有作者本身的觀點涉入,便辯稱他們的報導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項裡頭所規定的定義的「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聯合報系所製作的新聞報導到底是不是新聞報導,這已經是法理的問題,需要的恐怕是大法官的裁定。而我以為,這種著作權是不存在的,而聯合報系要以這種不存在的著作權要求收費,根本就是「以虛偽之事、欺騙他人」,而「以虛偽之事、欺騙他人」,在中華民國刑法裡頭,這種行為叫做詐欺。
聯合報系的「新聞授權政策」,可能已經觸犯了以下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財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常業詐欺罪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九十年,我大四。剛好在上傳播法律,因此斗膽提出我的學習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