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怪事總是不嫌多,而這兩天看到最諷刺的新聞,莫過於關於《國際歌》(The Internationale)的著作權這檔子事。—法國導演Jean-Christophe Soulageon 因為在電影《叛亂復活》(Insurrection Resurrection,不知道這樣翻譯對不對)中,在未經同意下,讓演員在電影中哼唱《國際歌》,觸犯了版權相關的法律,結果被課處了將近1300美元的罰金。《國際歌》於是成為一個怪異的存在:你想要歌唱《國際歌》對抗資本主義的宰制,而《國際歌》卻在你歌唱它是時候反過來與資本主義一起宰制你。
在英文媒體中,幾乎都只能夠看到來自一篇美聯社轉述法國世界日報(Le Monde)的報導:‘The Internationale’ Tune Turns Pricey(我想原文應該是這篇Siffloter “L’Internationale” peut coûter cher,不過礙於語文閱讀能力,實在不能夠理解原文的內容)。在報導當中說,根據法國的法律,《國際歌》的著作權在法國可以維持到2014年,此外,雖然《國際歌》為所有政治上的左翼陣營傳唱,但是作曲者狄蓋特在生前其實在法庭上,花了多年時間爭取《國際歌》的著作權,最後還是潦倒而終。
我個人比較好奇的是,誰是《國際歌》現在的著作權所有人呢?報導當中居然沒有提到這個部份。
[update]: Timo 那邊也提到了這件事情,請參見:〈唱國際歌請投幣〉。另外也可以參見 BoingBoing 上的Communist hymn is in copyright – filmmaker fined、Internationale trivia for days。
太荒謬了吧?那全世界的勞工運動,常常都會唱著翻成各種語言版本的國際歌,要罰還罰得完嗎?說到電影裡的國際歌,「齊瓦哥醫生」裡就有一段,前幾年有部日本片裡也有琉球人以傳統樂器吟唱的國際歌。算法國人比較倒楣吧!
這篇報導很有趣,但有幾處錯誤。
根據世界報,你提到的這位先生,Jean-Christophe Soulageon,並非導演,而是這部片的製片人,被控告的是製片公司,les films sauvages. 此片導演叫 Pierre Merejkowsky,他也兼演員,侵權的口哨就是他吹的。
製片人奇慘無比,片子賣座差到極點,只上了巴黎一家戲院,共203個進場人數,現在還要繳1000歐圓的罰金。片中的國際歌,還不是用唱的,而只是吹了口哨,並且只出現七秒的時間。
你文中最後提到國際歌作曲者,Pierre Degeyter (1848-1932) ,法國工黨成員,生前並不太有錢,死時也不大有錢,這是真的,世界報還提及他是靠URSS駐法大使館提供的安養費過活。但文中並沒有提到訴訟一事。他在世時,這首曲子的著作權當然在他手裡,這首歌每在公眾場合唱,作曲者就有他的權利。蘇維埃在作者在世時,每每「侵權」,經常傳唱國際歌,卻從未給過原作者半毛。
世界報有提到此曲著作權目前為Chant du monde所有。
著作權難道不須尊重嗎?在電影中使用難道不須要先告知,取得授權嗎?我讀此篇文章時倒沒有你那種負面觀感。而文中這位製片先生所犯的唯一錯誤,就在於他以為此曲已為公有財產了。法國對著作權的保護,是要到作者死後70年。身為製片人,能如此粗心大意嗎?
在共產世界裡, 沒有所謂的個人財富. 世界上所有的東西皆為大家共有, 你的東西就是我的東西, 我的東西就是你的東西. 故並不是不尊重著作權, 而是共產世界中沒有著作權這回事.
所以z兄所指的「你想要歌唱《國際歌》對抗資本主義的宰制,而《國際歌》卻在你歌唱它是時候反過來與資本主義一起宰制你。」就是這篇文章諷刺的地方.
另外, 我對ph兄的邏輯感到興趣的是, 如果我吹口哨「中華民國國歌」但沒告知中華民國政府時, 不知道阿扁會不會告我? :p
PS.我認為這個控訴違反比例原則, 有上訴的空間. 至少左翼同胞們要針對這件事情一起站出來對抗萬惡資本主義的壓榨!!XDDDD
phwang:一些新聞內容的出入,應該是法文報導與英文報導之間本來就有著出入所造成的,我是根據英文報導當中的說法寫的,而我也說過了,我看不懂法文,也感謝您點出了這些出入。
而您問「著作權難道不須尊重嗎?在電影中使用難道不須要先告知,取得授權嗎?」,問題在於《國際歌》的內容,《國際歌》可以說是目前世界上最有名的一首、宣傳要取消私有財產的制度的歌曲,而這首歌本身確是私有財產。或是這麼說,馬克思主義的目的便是強調要消除各種的異化(alienation)狀態,而《國際歌》在宣傳馬克斯主義的時候,這首歌內容與版權兩者卻又是已經異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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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想想,這部片子被罰款可能也不見得是壞事,原來的賣座奇差,但是被罰了這筆錢之後,反倒變成世界出名了。或許會有不少人想去瞧瞧—「喔!原來這就是那部因為《國際歌》被罰款的電影!」
美國有桑尼波諾法案,不知道法國這70年的期限又是在怎樣的脈絡下跑出來的?
另外補充阿扁總統對於著作權的態度:
「以史為鑑,對於美方要求我修改著作權法,先後執政的國民黨與民進黨政府態度之軟弱,可說如出一轍,但見我國國會態度由反彈、妥協漸轉至配合,卻會是一大警訊。附帶一提,第七次(民81)修法之際,陳總統水扁彼時任立法委員,嘗以「特別五0一」提案,認為立法委員提案具有智慧財產權,若委員間有抄襲,應列入黑名單。兩相對照,與美方單面思維,似無二致?」
我對法國法律完全不瞭解,這麼早就有對著作權的保護,推想是某種從財產權延伸出來的(試想十九世紀的法國,就有暢銷小說的作品保護了)。《世界報》說作曲者死於 1932 ,之所以要到 2014 年才成為 public domain ,是因為還要再加上戰爭的因素(1914-1918,1939-1945)──至於為什麼戰爭這幾年也要加算進去,我就不是很瞭解了。
《世界報》原文 phwang 已經做了完整的總結了,就不贅述。我讀這則報導,並沒有發現其中有任何評論的味道。報導不過點出了幾個事實:(1) 這首歌的作者身後權利,在法國依舊存在; (2) 這首歌現在還不是 public domain; (3) 有個協會負責追討這筆權利金,但其實沒什麼人鳥他們; (4) 蘇聯,很諷刺地,對作者並不好──因為他們沒付半毛錢,雖然蘇聯大使館給過他一些安養費。
我是傾向認為,蘇聯因為不屬於法國法律的管轄範圍,再加上蘇聯的法律制度可能沒有著作財產權這種東西(但我不好隨便猜測;同時我認為「共產主義沒有私人財產」這種說法,過份簡化了共產國家在法律制度實踐層面的許多問題,但這也許只是我對共產制度瞭解太粗淺),因此在蘇聯上國際歌,法國的著作權協會也沒輒。但在法國境內,這個名叫 SDRM 的協會的確可以就法國法律的範圍,主張他們的權利。
zonble: 我不認為《國際歌》有講到要「消除私有財產」,沒有提到「消除異化」,更沒有明講要實行馬克思主義。這是首主題圍繞在「團結」(左派式的團結 solidarity)和貧窮的被壓迫者的反抗。同時,這首歌的中文翻譯也染了比較多的血味跟仇恨。
若真說到宣揚消除私有財產,恐怕 John Lennon 的 Imagine 更適切吧?──當然,那首歌你更不能隨便唱了。
所谓知识产权不过是,由于资本主义制度,而滋生的贪千功为己有思想的体现而已。
Jiu Hao: 在這幾年對於「智慧財產」概念的反省過程中,確實有人提到「概念」是怎麼變成跟「物質」一般的實體財產的過程。但另一方面,我不認為像你所說,「知識財產不過是…」這麼一個簡單的述句,對於這個問題的討論會有太大的幫助。「概念」從來不是自由流通的,而「概念」如何變成「財產」背後有長久的歷史進程。中世紀的歐洲,誰能抄書跟誰能學拉丁文,決定了你的階級位置。印刷術打翻了這個秩序,但隨之而來的過程是「書」,也就是概念的物質呈現,變成了可大量複製、流通的交易品。大仲馬的十九世紀法國,「書」已經是市場經濟的一部份,雖然那時候的經濟學主要思考的還是實體的(主要是二級產業)的生產與價值交換。這東西當然在東方,尤其是中國,呈現的結構不太相同。大體上中國的讀書人(以十八、十九世紀的社會來說),似乎是不太需要在意剽竊這樣的問題,但那很可能是因為他們不太需要依靠銷售額,而是靠著書本在上層社會的流通,取得名聲、社交網絡、官職這些後來可以交換成實體財富的抽象物,概念本身反而只是交易過程的一個環節而已了。
著作權被視為是財產權,也就是創作是一種財產,而要產生讓創作成為商品的現象,會需要幾個先決條件,一是要有充分的複製技術,例如印刷術,這樣才能夠有生產的可能,然後就是要有夠大的消費者,如果釋文字的話,也就是社會上的識字率要到達一定的程度,還有就是創作不是位了滿足宗教或政治權威的少數人,而是為了消費而創作,還有,創作者有對於創作具名的意願,以及創作可能是他的主要收入來源。
根據豪瑟《西洋藝術社會進化史》的說法,在歐洲大概是在十八世紀中期左右發展到這樣的狀況,能夠閱讀者已不侷限於貴族,於是產生了許多供平民閱讀的報刊,報刊的發行也是位了獲利為目的,而在報刊上最主要的讀物則是連載小說;新聞學(Journalism)這個字大約是在二十世紀初才被廣泛使用,不過如果這個字早個一百多年出現的話,我猜想應該不會是現在的意思,而應該就是怎樣在報紙上寫連載小說的學問。而大仲馬在全盛時期,居然有七十個人幫他捉刀,而現在冠在他名下的小說有多少部份是他真正寫的,也頂讓人懷疑,而有時候我在想,對照現在的華文通俗文化,當年的大仲馬,可能也類似現在黃玉郎在香港這樣的角色。
而對照到中國,你可以看到中國文人的一堆奇怪的毛病,例如有些人寫了一些東西希望別人讀,但是自己又沒有什麼名氣,所以就把自己的創作偽托是古人寫的,另外文人創作通常也不是位了商業目的,如果是文章,則希望是能用在經世之用,如果是詞曲「小道」的話,則主要用在自娛,如果寫了一部傳奇,目的絕對不是拿去賣,因為他們本來就已經夠有錢了,他們最主要的收入大概有幾個途徑—行賄、貪污、魚肉鄉民,所以寫出來是要家裡頭演的家班演給自己看,給自己高興的。而實際上會需要透過販賣這些「文化商品」維生者,往往又需要偽托是這些文人名家所做,而文人對此又不是多麼在乎,例如沈石田那則有名的故事,有人在街上販賣仿冒他的畫作,他還主動幫這些偽畫落款,以為這樣才能夠幫助這些人的營生,而為了商業利益的歌舞演出方面,則是藝人的功夫本身無法輕易複製的。
補充lukhnos 談的著作權部分。著作權人死後七十年的規定是1995年歐盟開始實施的統一規定(Council Directive 93/98/EEC of 29 October 1993)。為補償著作權人在大戰其間的損失而延長年限則是法國自己獨特的作法。(只是我印象中這個延長只有十年。好像跟這個例子有差距。)
目前著作權的實際執行面都已經離開資本或共產主義的問題。舉例來說,你要加入WTO,就要尊重伯恩公約的五十年身後著作權。著作權通常是採互惠制度,不過現在都會以某種集體壓力促進改變。事情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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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台灣已經是由資本家+外勞+機器人組成
要勞動?去跳海吧!?
狄盖特?就算有所谓版权的话那也应该是他和鮑狄埃分享才对吧……
而且国际歌这样的无产阶级战歌一般是无限共享,也就是全民所有啦~
不过要是拿国际歌赚钱就该给两位作者的后人版税!
大家講了這麼多,我只有一個問題想問:
如果我在台灣的公開場合 (例如說,公司尾牙宴 orz) 高唱北京語歌詞的國際歌,沒付權利金也沒知會,法國那邊的版權所有人究竟能不能告我?(我想知道「能不能」而非「會不會」)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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