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堆關於消費券的新聞,有討論要不要排富的;有討論是不是該只適用於能夠開立發票的店家,小攤販是不是也該適用的;有討論多久就該把消費券用掉的;有討論是否只該用於購買國貨的。
怪的是,每篇都是討論怎樣花消費券,就是沒有一篇報導告訴你,作為一家民間企業,當你賺到了一張又一張的消費券之後,你該拿這些馬政府發明的紙張怎麼辦?要多久,要如何,要去哪裡,才能夠把賺來的消費券換成公司的現金?
實在很擔心會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1. 當你要兑換的時候,政府或許比照公家單位採購,給你開了半年的票。
2. 或者,政府給你等值的公債。
3. 政府或許告訴你,消費券就等於是一種形式的公債…。
在完全不知道消費券最後要怎麼換回現金的狀況下,雖然說這個政策是要刺激民間消費,但是莫名就覺得像是向民間企業大舉變相借貸—你透過消費券賺到的利潤,總有一段時間,其實是先借給了政府。
而因為消費券不能拿來直接換現金,所以,你也自然不能拿消費券來發薪水。
從非常有限的新聞報導來看,商家必須要把收到的券存進銀行。
您多慮了,到時候絕對是「本店不收消費券」貼紙最夯
收到之後存進銀行,換成 …
戰士授田證?